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籍異動即時通

問題一:日本人蠟筆小新想在桃園區購買房屋供工作居住,能否來台購置不動產?如何辦理?需準備哪些文件?有哪些限制?

答案: 日本人蠟筆小新可以來台購置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之林地、漁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以外之不動產。

取得條件: 依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互惠原則)。

取得限制: 

  1. 平等互惠原則: 需列於內政部訂定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2. 土地類別限制: 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之土地包含: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
  3. 用途限制: 須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如住宅、營業場所、工廠、教堂、醫院等)。

申辦應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買賣移轉契約書。
  • 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 互惠證明文件(若已列入一覽表者免附)。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 土地所有權狀。
  • 授權書(非親自申請者)。

問題二:日本人蠟筆小新想購買農地蓋屋自住,是否可以?有哪些限制?

答案: 欲購買農地需符合土地法第 17、18 及 19 條規定。

取得限制:

農地建地目: 若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且在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規定申請建築;若發布後才變更為建地目者,則不准外國人取得。

其他農業用地: 若為上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需符合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用途,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問題三:香港人小花因拍片工作欲在台購屋居住,是否有相關限制?

答案: 依內政部訂定之互惠國家一覽表,香港地區屬附條件平等互惠。

取得條件: 1. 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 2. 香港居民除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問題四:阿宅家的三兄弟分別娶了烏克蘭、俄羅斯及越南籍女子,想贈與房地給妻子,是否有限制?

答案:

  • 烏克蘭及俄羅斯: 屬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除農地外,得受贈取得我國不動產。
  • 越南: 屬非平等互惠國家,其人民不得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故越南籍妻子無法受贈取得我國不動產。

問題五:阿宅不幸過世,其烏克蘭籍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答案: 烏克蘭屬附條件互惠國,妻子得繼承農地以外之不動產。

繼承限制:

非互惠國之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亦不得辦理繼承登記,僅能由我國籍繼承人辦理,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若非互惠國外國人主張權利時,登記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特殊土地處理: 外國人繼承林地、農地等禁止取得之土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問題六:特殊外國人(旅外僑民)有無限相關繼承規定?

答案:

旅外僑民若無戶籍謄本,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替代。

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為華僑且無法提出戶籍謄本者,得檢附經駐外使領館驗證之死亡證明及身分證明申辦。


問題七:新加坡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以外之土地,列管規定為何?

答案: 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該類土地,但必須自辦理登記完畢之日起 5 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其案件列管及標售程序,類推適用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相關執行要點規定(內政部 104 年 6 月 15 日函令)。

  • 日期:109-06-03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一)日本人蠟筆小新想在桃園區購買房屋,供經常來臺工作時居住,他能否來臺購置不動產?若可以又要如何辦理?需要準備哪些相關文件?又有哪些相關限制?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二)蠟筆小新從小生長在農村,對臺灣生活非常嚮往想購買地蓋屋自住,他能否來臺購置農地?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三)香港人小花因常來臺進行拍攝工作,欲在臺購買房屋居住,香港地區人民來臺申請取得不動產有何相關限制?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四)阿宅家的三兄弟,分別娶了烏克蘭、俄羅斯及越南的女子,因為分了家產,三兄弟分別想轉贈各自取得的房子及土地給自己的妻子,三兄弟各自的妻子能否取得我國不動產?有何限制規定?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五)阿宅結婚後,為了家庭幸福美滿,日夜打拚,數年後不幸因病離世,其遺留之不動產該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六)特殊外國人(旅外僑民)有無其他相關繼承規定?

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七)新加坡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列管規定為何?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b04efaed-bf15-4f2d-86b2-584d8e157715.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72cab68a-3497-4fd2-825b-ac04ce589c24.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1fed31db-856c-4c17-83f8-ebe2108be154.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24fe0201-976b-47c8-92c5-6f5a6e9b9b20.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6b376ae7-cf8f-499f-8a87-a4ae5dd077ec.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b060d588-5832-475f-8833-f13bc711ff5b.png

/001/Upload/168/relpic/15867/5200/bd4b1781-eff5-49aa-ad86-f8b5a7dcca1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