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日本人蠟筆小新想在桃園區購買房屋供工作居住,能否來台購置不動產?如何辦理?需準備哪些文件?有哪些限制?
答案: 日本人蠟筆小新可以來台購置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之林地、漁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以外之不動產。
取得條件: 依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互惠原則)。
取得限制:
- 平等互惠原則: 需列於內政部訂定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 土地類別限制: 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之土地包含: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
- 用途限制: 須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如住宅、營業場所、工廠、教堂、醫院等)。
申辦應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買賣移轉契約書。
- 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 互惠證明文件(若已列入一覽表者免附)。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 土地所有權狀。
- 授權書(非親自申請者)。
問題二:日本人蠟筆小新想購買農地蓋屋自住,是否可以?有哪些限制?
答案: 欲購買農地需符合土地法第 17、18 及 19 條規定。
取得限制:
農地建地目: 若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且在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規定申請建築;若發布後才變更為建地目者,則不准外國人取得。
其他農業用地: 若為上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需符合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用途,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問題三:香港人小花因拍片工作欲在台購屋居住,是否有相關限制?
答案: 依內政部訂定之互惠國家一覽表,香港地區屬附條件平等互惠。
取得條件: 1. 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 2. 香港居民除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問題四:阿宅家的三兄弟分別娶了烏克蘭、俄羅斯及越南籍女子,想贈與房地給妻子,是否有限制?
答案:
- 烏克蘭及俄羅斯: 屬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除農地外,得受贈取得我國不動產。
- 越南: 屬非平等互惠國家,其人民不得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故越南籍妻子無法受贈取得我國不動產。
問題五:阿宅不幸過世,其烏克蘭籍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答案: 烏克蘭屬附條件互惠國,妻子得繼承農地以外之不動產。
繼承限制:
非互惠國之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亦不得辦理繼承登記,僅能由我國籍繼承人辦理,並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若非互惠國外國人主張權利時,登記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特殊土地處理: 外國人繼承林地、農地等禁止取得之土地,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問題六:特殊外國人(旅外僑民)有無限相關繼承規定?
答案:
旅外僑民若無戶籍謄本,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替代。
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為華僑且無法提出戶籍謄本者,得檢附經駐外使領館驗證之死亡證明及身分證明申辦。
問題七:新加坡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以外之土地,列管規定為何?
答案: 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該類土地,但必須自辦理登記完畢之日起 5 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其案件列管及標售程序,類推適用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相關執行要點規定(內政部 104 年 6 月 15 日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