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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檔案應用適用相關法令規定為何?

  • 發布單位:資訊課

答:

一、依檔案法第2條第2款規定,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書、照片、磁碟、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亦即,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若所申請者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二、另外,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

三、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賦予個人查詢、閱覽及複印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是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四、所以,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及是否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優先適用不同規定,並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