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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房客在租期未結束前,決定提前搬遷,房東可否要求違約金?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一、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避免因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內政部已公告規範企業經營者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稱應記載事項),並自106年1月1日實施,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之準據,109年9月1日起「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 年 6 月 14 日告修正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二、依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為避免租賃之一方未依上開規定通知他方,損及他方當事人權益,上述應記載事項及應約定事項均規定租賃契約應載明:「……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1個月前□___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之條款。租賃雙方經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一併約定最高1個月租金額以內之違約金;惟租賃雙方雖經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如有應記載或應約定事項得終止租約之事由,因係屬法律規定,仍得終止租約。至於非屬得終止租約之事由者,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三、提醒您,提前終止租約影響租賃雙方權利甚鉅,為避免損及租賃雙方權益,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應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明確約定租賃雙方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及違約金額度,方能降低日後發生租賃糾紛之風險。相關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契約書範本電子檔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