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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資訊-外國人士及大陸人士業務-只有居留證,房屋是否可以登記共同持有?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一、申請人為外國人士:依據土地法第18條及內政部78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727654號函規定,需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始得取得或設定我國土地房屋權利,與是否持有居留證無關。至於房屋是否可以登記共同持有,現行法令並無明文禁止,故申請人為外國人士時,房屋可以登記為共同持有。
二、申請人為大陸人士:依據內政部99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90175971號函規定,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提升我國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之考量,房屋不得登記為共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