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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9/1租屋新制有哪些規定?若觸法有哪些罰則?終止租約又有哪些規定?

  • 發布單位:地政局

一、內政部新頒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一)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二)電費不超過台電夏月及非夏月最高每度金額。
(三)住宅修繕期間不能居住使用可扣除部分租金。
(四)明定租賃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五)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
(六)不得限制房客遷戶籍及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屋補助。

二、相關罰則
除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外,如若包租代管業者或企業型態房東違反相關定型化契約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終止租約
(一) 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二) 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