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土地所有權人有2筆以上土地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可否集中分配土地?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土地所有權人如申領抵價地,其應領之權利價值,是以其所有位於同一開發主體之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徵收補償地價總和並換算成權利價值。土地所有權人以總和的權利價值,可以選擇分配在同一街廓,也可以選擇分配在不同街廓,前提是每筆分配的土地都要達到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之權利價值。
2.惟本開發案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若分別坐落於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的區段徵收範圍,則因其分屬不同區段徵收計畫,考量財務計畫不同、開發成本不同,故須就不同開發主體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分別計算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之補償地價總和及權利價值,並分別辦理抵價地分配。(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