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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

  • 發布單位:地政局

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的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提出已按前開條件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數額(徵收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申領抵價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41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