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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應自任耕作」規定之執行方式?

  • 發布單位:地政局

按內政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及93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30062111號函釋示,其處理程序如下:1.出租人認承租人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之規定者,得檢具具體事證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租約無效。2.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實地勘查,就出租人所提事證查明確認。3.經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出租人所陳非為事實者,應將申請案予以駁回並敘明理由。倘出租人之陳述尚待釐清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承租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表示有無不同意見。承租人有不同意見時,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出租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提出調解之申請,如承租人無不同意見或逾期未表示意見時,即准由出租人辦理租約無效之登記。如承租人有不同意見,出租人卻未於期限內申請調解時,鄉(鎮、市、區)公所應駁回出租人主張租約無效之申請,並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