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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經區段徵收公告後將面臨拆遷問題,有無規劃拆遷戶安置措施?

  • 發布單位:地政局

為降低區段徵收衍生之拆遷影響,紓解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物所有權人因徵收造成之居住及生活上的衝擊,針對區內居民研提劃設第一種或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原位置保留、地上物補償費、房租補助費、優先選配安置街廓、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加發救助金及興建安置住宅共七項安置措施。安置措施說明如表19規定發給:
1、 第一種或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在都市計畫階段,針對區內合法密集之建物聚落,且其面積達一定規模,劃設第一種或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原位置保留:區段徵收範圍內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之合法建物,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3、地上物補償費:針對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拆遷戶提供地上物拆遷補償,包括建築改良物補償費、合法營業損失補償費、工廠動力機具搬遷費及人口遷移費,補償拆遷戶因徵收產生之損失,供居民作為遷徙安置費用。
4、房租補助費:本區段徵收案優先搬遷地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為發給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實際發放對象及條件仍應以桃園市政府公告為準。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加發特別救助金:於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1年前設籍區段徵收範圍內且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口或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情境相同家庭,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發給特別救助金。
6、優先選配安置街廓:依全區建物數量規劃適量之住宅區土地,供符合條件之建物所有權人優先選配安置。
7、興建安置住宅:於區內規劃多處專屬用地興建安置住宅供符合條件之原住戶選購或租用。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4條之1、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7~18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