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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遷移費發放標準如何認定?

  • 發布單位:地政局

1、人口遷移費發放標準:
工程用地內應全部拆除之建築改良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改良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亦同,其補助標準如下(元/每戶):
(1)單身: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12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96,000元。
(2)二人: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12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96,000元。
(3)三人: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16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128,000元。
(4)四人: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20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160,000元。
(5)五人: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24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192,000元。
(6)六人以上: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280,000元,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224,000元。
2、有關領取人口遷移費應具備之要件如下:
(1)區段徵收範圍內應拆除之建築改良物,若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者,則發給全部人口遷移費;若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者,發給人口遷移費金額百分之八十。
(2)於限期內自行搬遷。
(3)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6個月期限之限制。
(4)符合上述要件者,每戶得領取人口遷移費。
3、另若有涉及分戶情形,其分戶認定標準如下:
當一建築改良物門牌分設多戶時,須視現場勘查實際居住戶數情形,不單以戶籍謄本之分戶數為發放標準。然發放標準係按該建物現況實際上可供居住之戶數而定,其每戶應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並依建物可居住面積評估每戶是否擁有合理且獨立生活居住空間。符合上述情形之戶數者,則依實際分戶情形發放遷移費。
原則上人口遷移費由戶長代為領取,但數戶同時設籍時,其領取遷移費對象則由該建物各戶戶長會同領取。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9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