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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內政部宣導: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 發布單位:地價課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是以,於疫情期間,房東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協助。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