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管理局90年12月12日檔秘字第0002054-7號令發布
檔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檔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第五條之一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 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外觀型式 | 複製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註 |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2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尺寸 | 每張3元 | |||
圖像 | 翻拍 | 3X5吋 | 每張80元 |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
4X6吋 | 每張100元 | |||
5X7吋 | 每張150元 | |||
8X10吋 | 每張180元 | |||
10X12吋 | 每張600元 | |||
11X14吋 | 每張750元 | |||
16X20吋 | 每張900元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2元 |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
A3尺寸 | 每張3元 |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30元 |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60元 |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行 | 換算成A4頁數,每頁2元 |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
微縮片 | 影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3元 | |
A3尺寸 | 每張5元 | |||
16mm捲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捲400元 | ||
銀鹽片 | 每捲800元 | |||
35mm捲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捲750元 | ||
銀鹽片 | 每捲1,500元 | |||
單片複製 | 重氮片 | 每片50元 | ||
銀鹽片 | 每片150元 | |||
氣泡片 | 每片30元 | |||
錄音帶 | 拷貝 | 30分鐘帶 | 每卷90元 |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31分鐘至60分鐘帶 | 每捲120元 | |||
61分鐘至90分鐘帶 | 每捲180元 | |||
91分鐘以上 | 每捲200元 | |||
錄影帶 | 拷貝 | 30分鐘帶 | 每卷100元 |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
31分鐘至60分鐘帶 | 每捲150元 | |||
61分鐘至90分鐘帶 | 每捲200元 | |||
91分鐘以上 | 每捲250元 |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 102年02月07日製
最後更新日期:1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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