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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造假,法院重判1年8個月沒緩刑

  • 發布單位:地價課

實價登錄申報不實,除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將按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甚至恐負刑事責任!
提醒民眾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請務必按「實」申報。

實價登錄造假下場很悽慘!
男子勾結地政士詐貸 法院重判1年8月沒緩刑
實價登錄造假仍層出不窮!北市一名男子勾結地政士,連續造假房屋買賣契約書,並蓄意高報成交價格向銀行詐貸,結果遭法院重判並沒收不法所得。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上載明,北市陳姓男子向陳姓地政士借牌開設地政士事務所後,竟連續偽造買賣契約書,拉高價格向銀行貸取較高額度房貸,所有不法所得都遭法院沒收。
根據法院判決書載明,北市這名陳姓男子向地政士借牌,開設地政士事務所後,接連偽造買賣契約書,拉高成交價,向銀行貸取較高額度房貸。 2017年4月陳姓男子指示李姓員工以1510萬元向一家資融公司買房後,再由陳姓地政士偽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將交易價拉高至2300萬元後,向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並向銀行申請房貸,銀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同意核貸1830萬元。
陳姓男子以1900萬元購買詹姓民眾名下北市房子,然後再指示陳姓地政士先偽造屋主等人印章,再偽造不實價金至2880萬元的買賣契約書,再向一家保險公司貸款2300萬元,而400萬卻匯入陳姓男子帳戶。
士林法院判決陳姓男子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未宣告緩刑。
另外,法院判決書認為,陳姓男子以偽造合約向銀行詐貸的貸款,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考量部分貸款已清償,因此對尚未清償的本金,兩筆合計約1363萬,視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2020-11-03好房網News、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2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