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 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且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檔案內容。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抄錄檔案應使用鉛筆,不得使用原子筆等易污損檔案之工具。可攜式媒體非經機關許可不得使用。
- 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禁止飲食、吸菸或大聲喧嘩,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二、申請人違反前點規定者,本所得停止其檔案應用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檔案應用完畢,本所會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污損、破壞或變更檔案等情形;如有前述不當使用情形,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